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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正义|永泰检察院决定对林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不起诉

作者:cqqgls 日期:2019-01-01 浏览量:

 

微信截图_20181231161417.png微信截图_20181231161417.jpg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林某雇佣当地农户白某及肖某于福建省永泰县洑口乡进行桉树砍伐作业(系绿桐树种植工程杂木清理)。在砍伐桉树过程中,因白某操作失误,未观察清楚肖某所处方位,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桉树倒下压到肖某,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林某和白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8年9月27日、10月10日,林某、白某分别对肖某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处理过程:

案发后,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努力做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承办人员认真审查本案事实和证据、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全国百强庭审评审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师、重庆千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专家顾问刘邦明博士,重庆千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立及律师助理林都共同对本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时值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之际,为提升诉讼质量效率、强化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繁简分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林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承办人员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依法审查,认真考虑了前述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适用意见。


处理结果: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综合全案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人身危险性小。同时为兼顾本案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社会经济生产造成的影响,在参考法律意见书中“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意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之规定,绝定对林某不起诉。

微信图片_20181231161553.jpg

(当事人家属向检察院送锦旗)

案件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刑事诉讼应保持应有的谦抑性。本案中对犯罪嫌疑人林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树立了检察机关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中的司法权威,彰显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理念,促进了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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